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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没有研发项目,就一定不填A107012?

日期:2018-03-22

  问:当年没有研发项目,就一定不填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发生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根据上述规定,本年有研发项目或者本年发生研发支出,必须填写本表来计算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金额。但是本年没有研发项目,发生以下两种情形时,也需要填报本表。

  1. 以前年度的研发项目形成的无形资产在本年摊销,且享受加计摊销的,仍需要填写本表反应加计摊销的情况。

  2. 以前年度的研发项目中形成产品对应材料未冲减完的,在以后年度还可以冲减形成的无形资产在以后年度的加计摊销额或者其他研发项目的研发费,因此仍需要填写本表,反映结转冲减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