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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不认证,多交税还要查?必查!

日期:2018-03-23

【案例描述】

某税局在通过金三系统稽核比对中,发现某餐饮公司有30多份达6万余元的进项发票未认证抵扣,形成滞留票。税务人员怀疑企业可能有隐瞒收入少交税款的问题。于是决定实地核查,经过抽查日报表、银行流水与开票收入,发现企业好多营业额因为消费者不索取发票,或者不要发票即可打折而未开发票,这部分收入既为入账也未报税。最终,税务机关要求该公司补缴增值税、所得税共计10万余元,并处以罚款及相应的滞纳金。

【案例分析】

滞留票指销售方已开出,并抄税报税,而购货方没有进行认证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案例中,经税务检查人员证实,相关负责人坦承,公司为了隐瞒收入,少交税款,但又怕税负率过低,引起税局的稽查,因此,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不予认证,造成了大量滞留票。但是他们没想到,税负正常,进项不认证也能招来稽查,最终作茧自缚。

温馨提示

基于很多企业通过这种方式进行逃税,所以税局稽查部门对滞留票十分的关注。所以,会计朋友们千万不要顾此失彼,带来税收风险。

但是,若确实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情形的,即(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纳税人最好索取普通发票,就不会形成滞留票。

那么,企业财务如果遇到上述情形又取得专用发票怎么办呢?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第二款第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经税务机关认证后,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案例】某公司食堂购买大米、食用油等开具发票不含税金额为1000元,税额为170元,购买厨具开具不征税发票2000元,税额为340元。某企业当期取得的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

1正确的会计处理如下:

(1)费用发生取得发票时:

借:职工福利费    1000

固定资产      2000

应交税金——待认证进项税额    510

贷:银行存款                 3510

2)当期对上述发票进行认证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10

贷:应交税金——待认证进项税额     510

3)因上述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做进项税额转出时:

借:职工福利费  170

固定资产——厨具  34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510

  2、纳税申报事项如下:

次月,在填报上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在附表二“本期认证相符本期申报抵扣”栏填列本期认论证相符的进项税额,同时将上述不得抵扣的金额在“二、进项税额转出额”中的“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中填列。

这样操作,既遵从了税法的规定,没有抵扣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又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系统中显示了收票方已收取该专票且认证,同时又按照会计规定正确核算了企业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