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收入”冲减必须注意这四点!
日期:2018-03-24
问: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的冲减,要注意什么?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七条第(二)项规定,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分析上述规定,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有关“特殊收入”的冲减,需要注意以下4点:
1、特殊收入是冲减取得特殊收入当年的研发费用,而不是研发费用发生的当年。
2、特殊收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时只能冲到研发费用为零为止,冲减不完的不能结转下年。
3、特殊收入的冲减无需按研发项目一一对应,即可以跨项目冲减。
4、特殊收入是冲减取得收入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总额,而不是冲减直接投入的费用,即不影响“其他相关费用”计算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