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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还是劳务费,要看谁支付来定!

日期:2018-03-26

【案例描述】

201710月某市稽查局对A工业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一线流水线工人全部来自劳务派遣公司,根据双方合同,A企业每年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700万元,工人工资由派遣方支付,支付标准和金额均由派遣单位决定。而在2016年汇算清缴时,A企业将700万元全部作为工资税前扣除,并计入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三项经费扣除基数,导致多扣除三项经费共计88万元。稽查局在检查出该事项后,让A工业企业补缴企业所得税22万元,并处以滞纳金。

【案例分析】

为什么税局会让该企业进行补缴所得税呢?

税局认为A企业与劳务派遣公司进行结算,工人工资由劳务派遣公司支付,支付标准和金额均由派遣单位决定,那么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700万应属于劳务费,应当凭发票税前扣除,不属于工资,也不应当计入三项经费扣除基数。

那么支付给派遣工人的工资是否可以作为三项经费的扣除的基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直接支付劳务派遣工人工资,纳工资可以作为三项费用税前扣除的计算基数;如果由派遣单位支付派遣工人工资,那么支付给派遣单位的就是劳务费,则不可以作为三项费用税前扣的计算基数。

【知识拓展】

问题一:在企业中,对于一些临时工怎么区别劳务费还是工资薪金呢?

小编认为主要看是否有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如果企业与人员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人员接受企业的管理,那么应该是作为工资薪金进行核算。如果人员只是完成一个工作任务,不接受企业管理,应作为劳务费进行核算。

问题二:临时工、实习生工资能否作为三项经费扣除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