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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金三预警指标,筹划节税也被抓!

日期:2018-03-28

【案例描述】

某水泥生产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具有运输资质。税务机关通过金三系统进行筛查时,发现2017年该企业的增值税税负比往年下降了40%,但是,毛利率却基本保持稳定。因此,在201710月,发出通知,要对其进行实地稽查。

经过稽查人员对企业财务报表、账册以及销售合同的比对证实,该企业生产销售水泥的同时并负责运输。该企业一直将收入都按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但是因为该企业有单独的运输资质,2017年,经过某税务筹划师的筹划,企业将销售和运输分离开来,分别适用17%11%的税率交税,并且分别核算两项销售收入,从而使企业可以少缴税款,降低税负。

本以为是天衣无缝,结果还是没有逃脱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命运。


【案例分析】

这个案例中包含了一个问题,那就是混合销售和兼营到底如何区分。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根据上述规定分析,判断属于混合销售有两个关键点,一是必须是一项销售行为(即同一项销售行为、同一购买者、同一时间);二是该项行为必须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比如:案例中的企业,生产销售水泥同时负责运输到购买方的目的地,就是同一项销售行为、同一个购买者、同一个时点,明显属于混合销售。

属于兼营也有两个要点:一是其不是同一项销售行为(即不是同一购买者或不是同一时发生、每项行为是相互独立的);二是兼营既可以是货物、服务,也可以是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只要税率不同就算符合兼营的这个条件,而混合销售不涉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比如:汽车4S店销售汽车同时提供汽车维修服务,销售货物同时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房地产开发商销售商品房同时赠送家具、家电行为,销售不动产同时销售货物,均不属于混合销售而属于兼营,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可见,混合销售”当“兼营”来筹划纳税的业务,风险很大。企业应当了解二者的根本区别,否则随意筹划只会带来财税风险。


【知识拓展】

基于上述混合销售与兼营的区别,小编提示两项特殊规定:

1、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2、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