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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检查资产损失就看这七点!

日期:2018-03-28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是重点涉税事项之一,一旦发生将直接影响企业利润和应纳税额,采用正确的申报方式,提供齐备的申报资料,控制风险尤为重要。汇缴之后税局上门检查资产损失怎么办?都检查些啥?我们该注意些什么呢?

  1. 资产损失申报方式是否准确

  一般情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下文简称2011年第25号公告)规定,企业发生的以下五种情况需要清单申报:

  (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5)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特殊情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下文简称2014年第3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应当采用清单申报。

  第三条规定,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单笔(单项)损失超过500万元的,无论何种因素形成的,均应以专项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除上述可清单申报的损失以外的损失或企业无法准确判别资产损失类型的损失,应采取专项申报形式。

  2. 资产损失申报材料是否齐全

  企业应当根据2011年第25号公告的规定,报送资产损失的证明材料。申报材料不齐全的,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现实行以报代备,申报损失后,税务机关会进行事后抽查,主要关注企业是否按要求报送了相关证据材料,所报证据材料是否与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资产损失相关申报数据相符,必要时会要求企业提供留存备查的证据材料辅助核查。对于文件中要求提供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的事项一定要准备。

  3. 资产损失扣除年度是否正确

  根据2011年第25号公告,企业发生的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以前年度发生未能扣除的,追补至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以前年度发生未能扣除的,在申报年度扣除。

  在实际工作中,个别企业根据盈亏情况来处理资产损失,将企业实际处置、转让资产发生的实际资产损失人为调节,以达到少缴或不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这也是税务稽查的中的重点。

  4. 资产损失确认的金额是否准确

  企业是否按照税法规定对税会差异进行了调整,调整金额是否准确;涉及资产处置的,资产处置价格中是否包含企业因处置资产所收到的如补充协议支付价款、其他形式的对价等经济利益流入;涉及责任赔偿收入的,是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追偿或取得保险公司赔偿,是否在计算损失金额时扣除。

  5. 非正常损失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转出

  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等非正常损失,企业是否进行了增值税进项转出,该进项转出部分可以与损失一起按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 是否将资产减值与资产损失相混淆

  未经核准的准备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除证券、保险、金融、期货和中小信用担保机构等高风险特殊行业的准备金允许税前扣除外,企业计提不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类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需要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33行“资产减值准备金”进行纳税调增。

  企业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处置时,已经计提的减值准备允许作为资产损失的一部分进行扣除,并在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中进行纳税调整。

  7. 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是否填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申报资产损失不仅仅是作为损失在利润表中做了扣减,填报了申报表主表以及《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必须要同时填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否则就属于未经申报的资产损失,是不能税前扣除的。

  综上所述,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产损失内部核销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申报资料、及时申报,以降低自身税收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