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聚焦 > 热点实务 > 正文

五种情形说清应税、免税补亏问题!

日期:2018-03-28

       问:企业同时兼有应税项目与减免税项目,能否相互弥补亏损?又该如何填报主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已经废止)第三条第六项规定,税收优惠填报口径。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

  分析上述规定,企业兼营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应当分别计算各自的所得额,再汇总计算所得税额,即不得相互弥补亏损。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明确废止了该条款,最新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虽然废止了63号公告,但对应税、免税能够互相弥补的原则并未改变。也就是说,企业兼营应税项目与减免税项目时,可以相互弥补亏损,同时主表第20行的填列规则,分为以下五种情形:

  情形一:企业应税项目盈利100万元,免税项目盈利300万元,则主表第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填写400万元,第20行“所得减免”填写300万元,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填写100万元。

  也就是说,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同时盈利,当年的免税项目所得可以全部享受免税。

  情形二:企业应税项目亏损100万元,免税项目盈利300万元,则主表第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填写200万元,第20行“所得减免”填写200万元,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填写0。

  也就是说,应税项目亏损但免税项目盈利,并且合计金额大于零,当年的免税项目所得部分可以享受免税待遇,未享受的免税金额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

  情形三:企业应税项目亏损300万元,免税项目盈利100万元,则主表第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填写-200万元,第20行“所得减免”填写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填写0。

  也就是说,应税项目亏损但免税项目盈利,并且合计金额小于零,当年的免税项目所得部分不得享受免税待遇,也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

  情形四:企业应税项目盈利300万元,免税项目亏损100万元,则主表第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填写200万元,第20行“所得减免”填写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填写200万元。

  也就是说,应税项目盈利但免税项目亏损,并且合计金额大于零,应当按照合计金额计算纳税,即应税项目可以弥补免税项目的亏损。

  情形五:企业应税项目亏损300万元,免税项目亏损100万元,则主表第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填写-400万元,第20行“所得减免”填写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也填写0万元。

  也就是说,如果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同时亏损,均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由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