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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品送客户是捐赠还是招待?税呢?

日期:2018-03-28

       问:企业购买的礼品用于赠送客户,是按无偿捐赠视同销售,还是按招待费做进项税额转出,实务中该如何账务处理?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当视同销售货物。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用于购买礼品赠送客户一般是为了达成交易或者维系购销关系,不属于无偿赠送,还应该属于交际应酬,计入业务招待费,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但如果是为了促销随机赠送给客户的样品,则应当属于业务宣传费,计入销售费用,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且无需视同销售。赠送客户原则上不可能是无偿的,若确实是无偿赠送则应当视同销售。因此,企业实务操作应分下列三种情况:

  第一种:为了达成交易或者维系购销

  1.购进货物取得专用发票时: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2.赠送客户时: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第二种:促销随机赠送给客户的试用样品

  1. 购进货物取得专用发票: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发放时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贷:库存商品

  第三种:无偿赠送

  1.购进货物取得专用发票: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赠送时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注意:(1)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因资产所有权属发生改变,企业所得税方面应按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因此,企业汇算清缴时需要填列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第4行“用于交际应酬视同销售收入”和第14行“用于交际应酬视同销售成本”。

  (2)根据财会【2016】22号文件规定,如果购进货物时当期未认证,需要先通过“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