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会折旧年限不一,损失如何申报?
日期:2018-03-29
问: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应当进行清单申报,如果会计折旧年限和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不一致,损失如何申报?
答:《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九条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第十条规定,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第六十条规定的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以清单申报的事项采取了正列举方式,即不适用清单申报则适用专项申报,若无法准确判别的也可以采取专项申报扣除。其中,有关“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中的年限是指税法认可的折旧年限。即税法折旧年限大于会计折旧年限的按税法折旧年限,否则按会计年限。也就是说,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税法认可的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应以清单申报方式申报扣除,损失按资产原值扣除按税法认可的年限折旧后的余额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