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取消?想得美!
日期:2018-04-02
您知道“拔鹅毛不让鹅叫”说的是哪个税种吗?
是我们的小小印花!
印花税是个不起眼的小税种,1624年荷兰政府发生经济危机,掌政者为缓解财政困难,寻求设计新的税种。印花税应运而生,它的设计独具匠心,税源很大而税负轻金额小,被征税者的痛感并不明显。
有人传言,要取消印花税!NONONO!不要听信谣言!
印花税不仅不会取消,而且还提上了立法日程,且看下图
我们在日常工作中,常常因为印花税金额小而忽略它,许多企业往往将印花税视为芝麻税种,不以为然,今天和您聊聊几个容易出错的误区,千万不能因为这小小印花,而为企业埋下隐患。
误区一:没有履行的合同就不要贴花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行细则》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合同签订时、书据立据时、账簿启用时和证照领受时贴花。
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规定贴花。
误区二:合同签订时无法确定金额不需要贴花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行细则》规定,按金额比例贴花的应税凭证,未标明金额的,应按照凭证所载数量及国家牌价计算金额;没有国家牌价的,按市场价格计算金额,然后按规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25号)规定,技术合同、租赁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因此,签订合同时未填写金额的,应分情况计算:
1. 合同只标注数量而未标注金额的,按合同记载数量与国家标价或市场价格计算金额作为缴纳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2. 技术转让或财产租赁合同,则先按件以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误区三:按照含增值税的“合同额”计算缴纳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依据合同所载金额确定计税依据。合同中所载金额和增值税分开注明的,按不含增值税的合同金额确定印花税计税依据,未分开注明的,以合同所载金额确定计税依据。
因此,企业在订立合同时,应将合同金额与增值税分开注明。
误区四:核定印花税的计税依据需要价税分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规定,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收入,参考纳税人各期印花税纳税情况及同行业合同签订情况,确定科学合理的数额或比例作为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根据上述规定,若同行业同类合同签订的惯例是合同所载计税金额包含增值税,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依据时,也应将纳税人会计上单独核算的增值税额包含在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中;若同行业同类合同签订的惯例是合同所载计税金额与增值税分别注明,则经纳税人举证,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依据时,可不将会计上单独核算的增值税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误区五:印花税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根据财会【2016】22号规定,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之前在“管理费用”科目中核算的“四小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也同步调整到“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
误区六:印花税金额小,即使收滞纳金也不会超过本金
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因此,税收滞纳金能否超过印花税本金应区分情况:
1. 如果纳税人少缴、晚缴税款未经税务机关稽查而自行主动补缴时,滞纳金=本金*滞纳天数*万分之五,也就是说,滞纳金只受天数和本金的影响,不受本金的限制,可以超过本金;
2. 如果纳税人少交或晚交税款被税务机关稽查补税时,在税务机关下达处理决定的规定限缴日前缴纳的,滞纳金=本金*滞纳天数*万分之五,同样不受本金限制;
3. 若纳税人少交或晚交税款被税务机关稽查补税时,在税务机关下达处理决定的规定限缴日之后才缴纳的,滞纳金的计算分为限缴日前与限缴日后两部分,限缴日前计算方法同上,该部分不受本金限制,限缴日后的滞纳金则不得大于本金。
误区七:因为计算错误多交的印花税多交不可以退
多贴印花税票是不可以申请退税或抵税的,但核定征收印花税开具的是完税凭证,根据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纳税人发现多缴的税款,可以在三年内要求税务机关予以退还,如果是税务机关发现的,应当立即退还,而无三年的限制。因此如果是以完税凭证交纳的印花税,符合条件情况下是可以退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