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建期需要汇算清缴吗?
日期:2018-04-03
问:我企业2017年属于筹建期间,只发生了筹办费,需要进行汇算清缴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应当将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作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筹建期间发生的筹办费支出,不得计算当期亏损。对于筹办费支出,企业可以自开始经营之日起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长期待摊费用处理分三年摊销。因此,贵企业2017年度不需要进行汇算清缴,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年度汇算清缴,有关筹办费的处理参照前述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