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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汇缴前已享受未备案如何处理?

日期:2018-04-09

       问: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需要每年备案吗?如果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未备案但已享受优惠政策该如何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第八条规定,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在享受优惠起始年度备案。在减免税起止时间内,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无变化的,不再履行备案手续。企业享受其他优惠事项,应当每年履行备案手续。企业同时享受多项税收优惠,或者某项税收优惠需要分不同项目核算的,应当分别备案。主要包括: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减免项目,以及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等优惠事项。定期减免税事项,按照《目录》优惠事项“政策概述”中列示的“定期减免税”执行。

  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已经享受税收优惠但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企业发现后,应当及时补办备案手续,同时提交《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企业限期备案,并提交《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第五条第(四)款规定,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不属于定期减免税优惠,因此,应当每年履行备案手续。税收优惠分不同项目核算的,应当分别备案,同一项目跨年度未完成的可备案一次。企业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3年并履行备案手续。企业已经享受税收优惠但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应当分为两种情形处理:

  1. 企业自行发现的,应当及时补办备案手续,同时提交《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

  2. 税务机关发现的,会责令企业限期备案,并提交《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