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设备用于研发,其折旧费能否享受加计扣除?
日期:2018-04-11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三条明确,折旧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根据上述规定,研发的设备不区分是自有的还是融资租赁的,计提的折旧费均可以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