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所得是否适用优惠税率?
日期:2018-04-16
问:我企业2016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17年因生产经营无法维持在12月转入清算期,清算所得还能享受15%的税率优惠吗?
答:《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规定,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规定,第12行“税率”:填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25%。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17年清算前,应先对2017年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汇算清缴,属于正常的经营期,可以享受15%的优惠税率;然后再进行企业清算,但清算所得适用25%的税率,不再适用15%的优惠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