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局代开的增值税发票不显示简称,可以收吗?
日期:2018-04-19
问:我企业收到客户税局代开的增值税发票不显示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可以收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务总局编写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并在新系统中增加了编码相关功能。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新系统推行范围的试点纳税人及新办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和广东省已使用编码的纳税人,应于5月1日前完成开票软件升级。5月1日前已使用新系统的纳税人,应于8月1日前完成开票软件升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第一条关于“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包含简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见附件。
根据上述规定,营改增以来,税局出台的两个文件都是针对纳税人端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23号公告规定新系统增加了编码相关功能,45号公告明确纳税人通过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税局代开的发票原则上与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一样,应当有编码简称,但是各地税局现在代开发票的系统有的并未升级,因此,也可能开出不显示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的发票,纳税人应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确定该发票是否属于有效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