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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经销商点奖励也要票?

日期:2018-04-20

【案例描述】

国税局对大型企业A公司实施了纳税检查。在对经销商费用核实的过程中,税务人员发现,此类费用涉及收款方数量多、单笔款项小、合计金额达到3000万元,而用作原始凭证入账的仅是经销商开具的收据。大量“白条”引起了税务人员的高度重视,为此展开调查。

经查,A公司主营业务为销售自有产品,业务范围覆盖全国各地,推广渠道以经销商为主。为了提高经销商的积极性,与经销商签订的业务合同中约定,年度销售工作结束后对经销商开展综合评估,对符合条件的经销商给予奖励,具体奖励金额为经销商年度完成销售量的一定比例。按照规定与销售有关的返还性质的收入都应该属于返利,应当开红票冲销的。不应该是以白条入账。检查人员询问了A公司财务人员。对方解释,与经销商签订的业务合同中包含了保证金条款,经销商购买商品时根据认购数量向A公司缴纳保证金。保证金随着认购数量的增加而增加。合同终止时A公司将全额退还所收保证金。经销商若满足奖励条件,为简化程序,会要求A公司通过冲减保证金的方式兑现奖励,并开具收据。

A公司收取经销商保证金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中核算,合同终止时向经销商返还时或是因奖励而冲减时,就直接冲减了“其他应付款”。保证金根据收据入账是合理的。税务人员将相关的税收规定给会计人员进行了讲解。最终说服了对方,并作出了纳税调整的处理意见,A企业最终补税750万元,并给与了罚款。

案例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按商品销售量一定比例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收征管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A企业向经销商支付的奖励时按销售量的一定比例计算的属于返利的性质,应当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冲减当期销项税额及销售收入,而不是冲减往来,更不能以收据入账以收据代替发票使用的,税务机关有权处罚。

【温馨提示】

对于此类业务,无论是供货企业还是经销商,无论是销售方还是购买方,都应对交易流程进行仔细审核,开具或取得合法、有效凭证,采用符合税法规定的方式对交易进行账务处理,提高风险防范意识,降低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