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聚焦 > 热点实务 > 正文

销售方通知统一5月1日后开具发票,怎么办?

日期:2018-04-20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规定,纳税人应当在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时开具发票。

  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专用发票应当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根据上述规定,销售方应当按照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开具发票,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如果已经发生,销售方应当开具发票给购买方。但是,基于本次税率降低,对于购货方应当结合实际情况,测算分析5月1日之前开具发票与之后开具发票采购成本的平衡点,保证企业利润最大化。作为采购方,如何测算成本平衡点,下面举个案例说明一下:

  假如5月1日前,采购货物含税价117,如销售方5月1日后开票,价格平衡点是多少?(假设附加税率12%)

  1.原适用17%税率的货物:

  117-117/(1+17%)*17%*(1+12%)=A-A/(1+16%)*16%*(1+12%)

  A=115.86

  2.原适用11%税率的货物:

  111-111/(1+11%)*11%*(1+12%)=B-B/(1+10%)*10%*(1+12%)

  B=109.89

  通过上述分析,销售方如果选择5月1日之后开具发票,购货方应当以企业利润最大化为前提,与销售方协商购货成本价格问题,把握价格平衡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