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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所有的一般纳税人都可以转回小规模纳税人?

日期:2018-04-23

       关于这个问题,下面分3点进行说明:

  一、哪些纳税人可以转回?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二条规定,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也就是说,33号文所说的一般纳税人仅指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而对于营改增纳税人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不管是否超过500万强制登记还是低于500万主动申请,都不得转回。

  二、什么时候转回?转回一定是利好吗?

  财税【2018】33号规定,自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也就是说,2018年5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前,符合规定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到底是一般纳税人好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好,这个是一个综合考虑的问题,并不是一个因素决定。有些纳税人,虽然成为一般纳税人后税负会上升,但是为了拿到更好的订单,为了和更大型的企业合作,企业也会主动选择成为一般纳税人。但是如果经过税负测算达不到3%,这类企业,在不考虑其他因素情况下,可选择成为小规模纳税人。再如,一些行业上游供应商基本是个人,个人只能提供税务局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无法抵扣进项,但是企业对外就要开具适用税率的发票,这样税负就会很高,这类企业也可选择小规模纳税人。

  三、转回后未抵扣的进项如何处理?

  答:财税【2018】33号规定,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会计处理一: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后,之前留抵增值税,应做进项税额转出,计入公司成本费用。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会计处理二: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后,之前未交增值税,建议应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会计处理三: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后,之前待认证进项税额,应转入计入公司成本费用。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等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会计处理四: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后,之前待抵扣的40%进项税额,应转入计入公司资产。

  借: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会计处理五: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后,之前未缴纳的实行简易计税的增值税,建议应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会计处理六: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之前当月已交纳的应交增值税,应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