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税服务5月前已开始,5月后完工,该如何计税?
日期:2018-04-26
问:我企业是建筑服务公司,2018年1月完工50%,3月完工20%,预计7月全部完工,合同未签订付款日期,一直也未收取工程款。那么税率调整后,我企业应按变更前的11%计税还是10%?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自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取款项或者未收到款项但是已经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如果先开具发票的,即使还未提供应税服务,也应当在开具发票的当天确认纳税义务的发生。
贵公司提供的建筑服务未签订书面合同也未确定付款日期,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应为提供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因此,如果企业5月1日前提供的应税服务完成,适用11%的税率,如果5月1日之后完成,则适用10%的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