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变卖减征的1%税额能否抵减损失?
日期:2018-04-28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缴纳增值税,大家应该都知道了。但是,销售产生损失的话,享受按3%减按2%征增值税的,减免的增值税能否抵减转让的损失呢?申报表如何填报呢?来跟着小编的案例一起来分析!
【案例解析】
甲公司有一台设备因效率低下将其变卖。该设备原价为 186700元,累计已计提折旧 167080 元,已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2500 元。清理过程中以银行存款支付清理费 5000 元,收到残料变卖收入 16500 元(不含税),该设备购买时间为 2008年(未抵扣进项税额)。假设该固定资产原值和累计折旧均无税会差异。
甲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1、将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17120
累计折旧 167080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2500
贷:固定资产 186700
2、发生清理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 5000
贷:银行存款 5000
3、取得变卖收入
借:银行存款 16995
贷:固定资产清理 16500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495
4、结转损益
借:营业外支出——处置固定资产损失 5620
贷:固定资产清理 5620(17120+5000-16500)
5、确认减征税额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165
贷:营业外收入 165
甲公司纳税申报填报申报表如下:
注意:资产处置收入是在处置过程中的收益,案例中是残料变卖的收入减去发生的清理费用后的金额,即16500-5000=11500元。
综上所述,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能够抵减损失的只有变价收入和保险公司、责任人赔偿,因适用3%征收率简易征收,并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减征的1%税额不能抵减资产的损失,因为它不是资产价值的对价。更何况,减征的增值税是国家给与企业的一种优惠,只有在有增值税应纳税额时才能够享受,企业在申报资产损失时不一定已经享受到了这个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