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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是维修,为啥一个按混合,一个不是?

日期:2018-05-03

       问:一家物业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4月实现的物业收入共计50万元,其中修理桌椅、灯具服务收入5万元,维修墙面、天花板收入10万元,发生的维修费用均领用原材料。该企业都按混合销售计税,税局却说不对,为什么?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7%。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建筑服务中的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建筑服务税率为11%。

  根据上述规定,混合销售是指同一项销售行为中既涉及销售服务又涉及销售货物的行为。增值税中的“销售服务”是原营业税“服务”,比如不动产的维修,就属于建筑服务中的修缮服务,而针对动产的维修属于增值税中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也就是说,上述物业公司维修桌椅、灯具等动产属于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同时销售材料的行为,不属于混合销售,因为二者税率相同,也不属于兼营业务;而维修不动产的同时销售材料,则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