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捐赠也不能少缴税?
日期:2018-05-05
【案例描述】
2016年度某科技公司账面实现的利润非常大,需要缴纳152万元的企业所得税,企业负责人要求财务人员想办法降低所得税税负。财务主管以其子公司A企业经营不善,生存困难需要帮助为由,在2016年12月底做了一笔捐赠支出的凭证,从公司账户直接划款给了A企业。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300万元
贷:银行存款300万元
附件:银行划款单据和捐赠协议书。
会计人员在做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也没有进行纳税调增,后2017年9月份税务机关在进行汇缴专项检查的时候,查到了这笔支出,不符合公益性捐赠的条件,不允许税前扣除,也未取得合法票据,要求依法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缴漏缴的企业所得税75万元,并处以0.5倍税务罚款与滞纳金。
【案例分析】
捐赠分为公益性捐赠和非公益性捐赠,非公益性捐赠不得在税前扣除,公益性捐赠是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国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本案例中,企业直接支付给子公司款项的捐赠不属于公益性捐赠,不税前扣除,应该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增。而企业负责人枉顾税法,财务人员妄想通过捐赠逃税,却给企业带来处罚!
【温馨提示】
企业不要妄想通过捐赠来进行逃税,这只会增加企业的涉税风险,一旦被查出,不但会补缴税款,还要缴纳滞纳金和罚款,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