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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只能在年度汇缴时才能享受?

日期:2018-05-0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第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名称、政策概述、主要政策依据、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享受优惠时间、后续管理要求等,见本公告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目录》)。

  该《目录》列明了企业所得税69项优惠事项,其中57项为季度申报、年度申报都可享受的优惠事项,其他12项只能在年度申报时享受优惠,季报时不能享受。这12项优惠事项如下:

  1.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2. 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

  3.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4. 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5. 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6. 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7. 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8. 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9. 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10. 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11.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12.固定资产或购入软件等可以加速折旧或摊销,税会处理不一致的加速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