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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税改后,开票、税率、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答疑精选(二)

日期:2018-05-10

       11、一装备制造生产企业,合同约定:该设备生产工期在12个月以上,先分期预收款项,待生产制作的设备全部完工后发货结算。企业于4月收到预收款5月开票,应按什么税率开票?如果5月1日后收到的预收款是否应该按新税率开具发票?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因此,4月企业收到预收款时,纳税义务已经发生,5月开票应适用17%的税率,5月以后收到的预收款开票时适用16%的税率。

  12、企业提供运输服务,截止4月30日合同尚未签订,但实际业务已经发生,款项已经收取。企业5月开具发票应按什么税率?

  答: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因此,企业提供运输服务,虽然合同尚未签订,但实际运输服务已经提供并收取款项,纳税义务已经发生,5月开具发票适用11%的税率。

  注意:企业应在4月确认收入并按照规定申报纳税。

  13、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按揭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商品房。4月收到首付款,但是银行按揭款在5月收到。开票税率如何选择?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期房、现房都可以按揭。如果销售的是期房,那么不论是首付款还是按揭款都属于预收款,收到预收款项时,纳税义务均未发生,在收到款项时均应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开具不征税发票。待房屋完工交付业主,此时若在4月30 日之前,适用11%的税率,若在5月1日之后,适用10%的税率。如果销售的是现房,收到的首付款属于预收款,按揭款到账以后房屋就会交付业主,原则上纳税义务就应该发生了,此时若在4月30 日之前,适用11%的税率,若在5月1日之后,适用10%的税率。总之,房屋交付业主时纳税义务发生,才需要选择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计算应纳税款。但如果先开票的,以发票开具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规定确定税率申报纳税。

  14、某建筑安装企业跨地级市提供建筑服务,4月收到一笔预收款,但是项目还未开工。如5月项目开工时开票,适用哪个税率?

  答:建筑安装企业收到工程项目预收款时,未发生纳税义务。但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7号公告的规定,计算预缴税款。收到预收款时可以开具不征税发票。

  ①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适用税率)×2%

  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企业在4月30日前已收取工程项目的预收账款,适用11%的税率;5月1日之后收取的预收款,适用10%的税率。

  15、预付卡销售企业,4月发售的预付卡,于5月销售的商品,应按照什么税率开票?

  答: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预付卡的纳税人,在收到预付卡的预收款项时,可以开具“不征税发票”。在开票系统选择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

  当持卡人在5月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新税率16%或10%申报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果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新税率16%或10%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6、5月1日后按17%、11%的原适用税率如何开票?

  答:税控开票软件的税率栏次,默认显示的是调整后的税率,纳税人发生上述情形,需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

  17、某建筑企业签的一些建筑合同工期都跨好多年,合同约定分期收款后开票。5月1日之前开票按11%的税率,若5月1日之后再收款、开票按11%开还是10%?

  答:税率的适用是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完全一致的,发票的开具也一致。建筑合同跨越5月1日的,纳税义务发生在5月1日前的,按照原税率计税并开票;纳税义务发生在5月1日以后的,按照调整后的税率计税并开票。而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要根据收款并提供了建筑服务的时间与开票时间哪个在前以哪个为准。

  18、某企业有一些建筑服务是简易计税项目,在税率调整后如何补开发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关于补开发票的规定,主要是针对受税率调整影响的事项,未受税率调整影响的按原规定开具。因此,简易计税的建筑服务,如果需要补开发票,还应按照简易计税项目的征收率进行补开。

  19、加油站在5月1日以后可不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答:《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明确要求,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无论其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一律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因此,本次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改革中,成品油零售加油站仍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20、纳税人转登记后,其在一般纳税人期间的销售折让、退回如何计算,如何申报?

  答:纳税人转登记之后,其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销售或者购进业务,有可能因为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需要进行调整。18号公告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发生上述业务,应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调整一般纳税人期间最后一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

  纳税人根据业务的实际情况,对一般纳税人期间最后一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进行调整后,和原来的申报结果相比,不论产生少缴税款,还是产生多缴税款,都不需要重新填报一般纳税人申报表,而是并入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中处理,在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中填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