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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损失资料不报送但还是要备齐!

日期:2018-05-14

国家税务总局最近发布了《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从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开始,企业发生资产损失后,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税局在申报的时候不用报送材料了,这确实是简政放权,便利了纳税人。但是很多纳税人可能会想,不申报了,我就可以随意来扣除调整了,资料什么的再说吧。其实自主权放给企业,对于企业要求反而是更高了。一旦检查不符合规定、没有相关证据资料任意进行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不仅要补税,滞纳金罚款都会有。所以,企业资产损失资料该有的还是必须有!

那么,必须保存哪些企业资产损失证据呢?

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1.外部证据

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和回复;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行政机关的公文;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2.内部证据

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主要包括: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资产盘点表;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在高要求下,企业除保存上述证明资料,还应该做些什么?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产损失内部核销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编制、审核并且完整、妥善保存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证据材料,以便接受税务机关的核(检)查。申报资产损失扣除的企业必须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否则要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