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万以下不用做固定资产了?错!
日期:2018-05-16
问:自财税【2018】54号发布以来,财税通陆续接到纳税人咨询:企业18年以后购入价值不超过500万的设备、器具,是不是不用计入固定资产了?一次性计入费用就可以?
答:《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规定,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
《企业财务通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固定资产购建、使用、处置制度。企业自行选择、确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可以征询中介机构、有关专家的意见,并由投资者审议批准。固定资产折旧办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说明理由,经投资者审议批准。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购进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是税法的规定,不是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应该根据准则及企业资产管理制度的规定确定资产是否属于固定资产核算,并进行会计处理。会计处理和税法规定不一致产生的差异,汇算清缴进行纳税调整处理即可,并非会计核算也遵循税法规定单独将其一次性计入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