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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万以下以后不用做固定资产核算了?

日期:2018-05-18

【案例描述】

某公司在2018531买了一辆经营用汽车,价值100万元,增值税16万元。2018年度实现利润总额190万元(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

 

【案例分析】

问题一:汽车是否属于可一次性扣除的固定资产?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企业在201811日至202012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等相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案例中,汽车价值100万元单位价值未超过500万元,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

问题二:会计上也可以一次性计入费用吗?如何核算?

很多会计朋友受税法影响,觉得500万以上才能计入固定资产,这样理解是不对。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

可见,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的界定并没有金额的限制,而是按照其用途和使用寿命来确定。使用寿命超过一年的,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就应该分期折旧。不应该因税法规定可以一次性扣除就在会计核算时也一次性计入费用。会计核算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核算,不能随意变更。

案例中,100万的汽车仍然应该按照固定资产核算,按使用寿命进行计提折旧。

账务处理如下:

120185月购进汽车

借:固定资产-汽车  1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6万元

    贷:银行存款等  116万元

2、若是不考虑净残值,按10年计提折旧:

借:管理费用-折旧费  10万元

    贷:累计折旧         10万元

3、税会差异:税务上2018年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100万元,因此产生的税会差异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01090万元;应纳所得税额=(19090)×25%25万元。

 

【温馨提示】

对于这项新政策,作为会计应该把握一下几点:

1、必须是企业在201811日至20201231日期间新购进的固定资产。

2、所有行业都适用500万元以下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

3、该优惠只适用设备、器具,购买的房屋、建筑物这些不动产不适用上述一次性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