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发票丢失,如何税前扣除?
日期:2018-05-18
问:我企业将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联丢失,如何税前扣除?
答:《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财会字[1996]19号)第五十五条第(五)款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 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参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丢失已填开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4]314号)第四条规定,取得发票的一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可向开具发票方申请出具曾于X年X月X日开具XX发票,说明取得发票单位名称、购货或服务的单位数量、单价、规格、大小写金额、发票字轨、发票编码、发票号码等的书面证明,或要求开具发票方提供所丢失发票的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作为合法凭证入账,一律不得要求开票方重复开具发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国税发[2007]156号)第十七条规定,对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凭销售方主管国税机关开具的《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和记账联复印件到购买方主管国税机关验证相符后,凭记账联复印件及《验证结果通知书》作为记账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联,首先应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1.会计处理:对于丢失的普通发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明确,发票取得方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始凭证的相关内容,并经经办单位相关负责人、领导人批准后,可作为原始凭证。如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可代作原始凭证。
2.税务处理:对于丢失普通发票的税务处理,目前各地政策规定不一。有的地方规定,未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发票取得方用开具方提供的复印件、证明等材料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据。因此,实际执行时有地方文件的参照地方相关文件税前扣除,没有地方文件的建议咨询所属税务主管机关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