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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损失先扣除,再补充资料,可以吗?

日期:2018-05-18

       问:我企业2017年发生的资产损失,是否可以在相关资料不全的情况下,先申报扣除,再补充资料呢?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自2017年起,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产损失内部核销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编制、审核、申报、保存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证据材料,方便税务机关检查。

  第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应按分项建档、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台账和纳税档案,及时进行评估。对资产损失金额较大或经评估后发现不符合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规定、或存有疑点、异常情况的资产损失,应及时进行核查。对有证据证明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不真实、不合法的,应依法作出税收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资产损失资料是证明企业资产损失真实发生的重要依据,15号公告虽然取消了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的报送,但企业依旧应当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对资产损失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集,并妥善保管。如果未准备好资料先行申报,后期发现无法收集完整资料或是遗忘备查资料,税局日后核查时,发现被查的资料不全,必然会导致企业补交税款,滞纳金甚至是罚款。所以建议企业还是在申报前收集、整理好备查资料,以免给企业带来涉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