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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八个发票开具的误区你也一定有!

日期:2018-05-19

小编今天汇总了近期纳税人咨询比较多的八个问题。如:预付卡能换开专票?不征税的不能开发票?没有简称的发票就不能用?多个建筑项目需要逐项备案?超范围经营不得开票?营改增之前发生的营业税业务还能开票?201851日后全都不能开具税率为17%11%的增值税发票了?......看看你家有没有?

误区一:预付卡消费后能换开专票

以单用途卡为例:

1、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3、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预付卡销售后只能开具不征税的普通发票,消费后也无法换开专票。

误区二:不征税行为不能开具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中明确,开票系统中商品分类编码增加了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因此,发生不征税行为的纳税人,应按“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栏显示“不征税”。

误区三:发票未显示税收分类编码简称无效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与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就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有关问题答问”中提到,由于纳税人众多,系统升级需要一个过程,部分纳税人因未进行系统升级导致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票面上未打印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未打印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的增值税发票可以正常使用,无需重新开具。

因此,如果是因为税局客观原因导致系统未升级,未能开具带编码的发票,此发票仍然有效。

误区四:多个建筑项目需要逐项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3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实行一次备案制。纳税人备案后提供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不再备案。纳税人应按照规定,完整保留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建筑服务的资料备查,否则该建筑服务不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因此,建筑业简易计税项目只需备案一次,无需分项目备案。

误区五: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不纳税

全面营改增之后,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时,属于正常销售行为,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误区六:超经营范围业务不得开票

没有税收文件规定企业发生超经营范围的业务不得开具发票。纳税人偶然发生超范围的业务可以自行开具发票。如果以后经常发生该类业务,建议企业及时变更经营范围。

误区七:营改增之前发生的营业税业务补开发票无时间限制

目前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外,营改增之前发生的营业税业务在20171231日前可以补开增值税普票。只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补开发票没有时间上的限制。

误区八:201851日后就不能开具税率为17%11%的增值税发票

51日起,原适用17%税率的货物和服务等,适用16%税率;原适用11%税率的货物、服务和不动产等,适用10%税率。这里的“51日”指的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1日之前的业务,还是适用原来17%11%的税率纳税,按照17%11%开具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1日之后的业务,则适用调整后的16%10%新税率,按照新税率纳税和开具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仍然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来判断。另外,4月征期前发生的业务、51日后发生销售退回、中止、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可以开具原税率的红字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