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报酬所得中的“次”如何界定?
日期:2018-05-21
问:企业外聘一名工程师提供设计服务,合同约定,设计服务工期3个月,完成后支付30000(税后)劳务费。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3个月分别计算还是按一次性收入计算?
答:《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也就是说,劳务报酬所得应根据不同劳务项目的特点,分清劳务报酬所得的“次”,即分清一次性劳务报酬收入和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具体区分如下:
(1)属于一次性劳务收入跨月收取的,应作为一次收入一次性纳税。例如,从事设计、安装、制图、化验、测试等劳务,往往是接受客户的委托,按照客户的要求,完成一次劳务后取得收入,中间可能历时几个月。
(2)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计算纳税。例如,某歌手与一卡拉OK签约,在1年内每天到卡拉OK厅演唱一次,每次演出后付费50元。在计算其劳务报酬所得时,应视为同一事项的连续性收入,以其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计算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上述情况属于跨月一次性劳务报酬收入,尽管设计历时3个月,但属于一次性收入,需要按照一次计算个人所得税并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