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稿费 ”非彼“稿酬”弄错要补税的!
日期:2018-05-26
【案例描述】
2017年12月,某市国税局对某上市央企开展税务稽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在“制造费用”和“管理费用”两个财务科目中列支50多万元“新闻稿费”。对此,检查人员展开猜想如果是请专业的媒体人员对公司形象和产品进行宣传,应该从“宣传费”或“广告费”中列支。这项支出应该是公司自办“内部刊物”对投稿作者支付的稿费才对。
经过与财务人员交流得知,公司重视企业的文化建设。为了让全员参与建设,公司制定出台了《年度文化宣传工作考核细则》,规定凡员工采写的稿件在公司简报、公司网站,甚至公司的宣传走廊和黑板报上被采用,每篇给予50元~300元不等的奖励,俗称“新闻稿费”。车间员工在“制造费用”列支,行政管理员工在“管理费用”列支。去年共有126人领取了“新闻稿费”并按月代扣代缴了“稿酬所得”对应的个人所得税。
对此税局认为不应该按照“稿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该纳入“工资、薪金”项目计算个人所得税,最终该企业补缴了28650元的个人所得税。
【案例分析】
同样是稿费,为什么该企业的稿费要纳入“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五)款明确,稿酬所得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在我国,个人作品的出版和发表必须是在取得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的《期刊出版许可证》、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俗称“刊号”)的媒体上方能得到认可。即使是内部发行的刊物也必须经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刊号才能具备合法经营资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关于报刊、杂志、出版等单位的职员在本单位的刊物上发表作品、出版图书取得所得征税的问题明确:
(一)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分析,持有《期刊出版许可证》的单位,其专业编辑在取得刊号的刊物上发表文章,获得稿费属于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应当按照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其他人员供稿取得的稿费,应当按照稿酬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企业未取得《期刊出版许可证》,刊物也没有刊号的,只能称之为内部资料,不论是专职编辑还是其他员工因供稿而获得的报酬都属于被雇佣所得获得的补偿,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中的公司未取得《期刊出版许可证》,刊物也没有刊号,应该将126人取得的“新闻稿酬”按“工资、薪金”所得与当月工资合并重新计算,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温馨提示】
案例中所提到的“新闻稿酬”虽然名目上与“稿酬所得”相似,但是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时候却有本质的差距。纳税人在实际工作或者进行纳税筹划时,要准确把握税法规定,判断费用的经济实质,不能只就表面形式判断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