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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支付大额工伤赔款、补偿金等能否税前扣除?

日期:2018-05-26

       问:企业职工发生工伤,支付的赔偿款、补偿金、慰问金等共计10万元,是否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根据上述规定,员工工伤后,企业为其发生的医疗费、一次性赔偿等支出,扣除工伤保险赔偿后,企业还需额外承担的应分别对待:如果属于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可计入职工福利费,按福利费的扣除标准税前列支;如果属于额外赔偿金,应当按照赔偿协议、伤者或家属的签收凭据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