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企以优惠价向职工销售房屋,如何计税?
日期:2018-05-26
问:某房地产公司对外销售住房的平均售价为6000元/平方米,但本月以4500元/平方米的价格销售给内部职工50套。该房企按4500元/平方米计算缴纳增值税属于价格明显偏低吗?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价格明显偏低或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销售额。36号文明确,“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范围限定在以不缴、少缴或晚缴税款为目的。而该房企按内部优惠价格向内部职工销售住房,不是以不缴、少缴或晚缴税款为目的。因而,不属于“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即使价格明显偏低,企业应当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