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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货物无偿赠送一定要视同销售吗?

日期:2018-05-28

问:将货物无偿赠送一定要视同销售吗?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明确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

第九条规定,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根据上述规定,实施细则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主体是只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包含其他个人。因此,自然人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情形不属于视同销售的情形,不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