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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是“职工薪酬”不同申报表中填报范围大不同!

日期:2018-05-28

  2017年度汇算清缴已进入冲刺阶段,而作为必填表的A10505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和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中的“职工薪酬”却成了频繁出错的重灾区,赶紧看看这些问题是不是你也有!!

  一、“应付工资”科目已经过时不能用了?

  目前企业实行的会计准则或制度有:《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在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出台之前,企业工资核算采用的会计科目三者均是“应付工资”,而在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发布后,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将对应科目更换为“应付职工薪酬”,紧接着小准则的出台也采用“应付职工薪酬”。但是,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并没有受到影响。

  新会计准则取消了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科目,发生的工资、职工福利费、五险、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因解除合同给予的补偿等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也就是说,如果企业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就继续延用原来的会计科目,“应付工资”仍继续使用;如果企业执行了新的会计准则,就应采用新的会计科目,并且按“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重新分类、确认和计量。

  而对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来说,在填列《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和《期间费用明细表》时,建议按照报表设计分析填列。

  二、工资和职工薪酬一回事?

  很多人认为,期间费用明细表中第一行“职工薪酬”填写的就是工资的金额,这样填写导致:

  1. 本行填写错误;

  2. 把本应属于“职工薪酬”的“社会保险费”填入了第14行“十四、保险费”中;

  3. 把本应属于“职工薪酬”的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等等错误填入了第25行“二十五、其他”,其实它们都属于“职工薪酬”,工资仅仅是职工薪酬的一部分而已。

  政策依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财会【2014】8号)规定: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职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企业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受赡养人、已故员工遗属及其他受益人等的福利,也属于职工薪酬。

  也就是说,支付给员工的以及为员工支付的所有货币形式或非货币形式的报酬,包括工资、奖金、福利、社保、职教费、带薪缺勤等,体现在账务核算上都是“应付职工薪酬”的明细科目;体现在汇算清缴中,就是《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中各行次的项目,都属于“职工薪酬”范围。

  A105050表填写的其他注意事项:

  1. 只要单位有相应项目发生,不管是否需要做纳税调整,都需要填写本表;

  2. 本表与A104000表的职工薪酬口径相比,本表口径更大,包含了企业所有计入成本和费用科目的职工薪酬,而A104000表只需要填写计入“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这两个期间费用的金额。如生产企业会有工人工资计入生产成本;有研发项目的企业,会有与研发直接相关人员的工资计入研发支出;服务型企业,会有与取得服务收入直接相关的人员工资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等,此时A105050表的合计数会大于A104000表的第一行;

  3. “账载金额”、“实际发生额”、“税收金额”各有所指,以2017年汇算清缴为例简单的说,就是“账载金额”是财务账上2017年计入了成本费用科目的金额;“实际发生额”是指2017年度实际发放的金额,从财务账上“应付职工薪酬”对应明细的借方发生额去分析填列,而“税收金额”则是2017年实际发放数加上没来得及在2017年发,但是在汇缴结束前发放的部分,如果不存在2017年的部分在2018年发放的情况,则实际发生额与税收金额相等;

  4. 需要以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算税前扣除限额的项目,如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实际上是以“工资薪金支出”的“税收金额”作为依据的。

  三、个税申报是按计提月还是发放月?

  在实务工作中,一般工资发放方式是当月工资下月发放,根据月末汇总的考勤计算工资,如1月份的工资,2月计算并在2月发放,那么个税应在计提时申报还是发放时申报?

  政策依据: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三十五条,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第三十七条,税法第八条所说的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也就是说,如果2月计算并发放工资,同时计算代扣税款金额,应当在次月的申报期内做全员全额的扣缴申报。即“1月工资,2月发放,3月申报”,3月申报的是2月发放的工资,所属期是指税款所属期为2月,至于这个工资是企业计算的1月份的员工工资并不矛盾。

  四、核算工资、福利费可以直接计入费用科目吗?

  一些会计在实际工作中直接将工资福利费等计入费用科目,不通过“应付职工薪酬”来核算,显然是不正确的。

  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可以直观反映企业各月及累计发放、未发的工资数,除计入管理费用科目外,计入其他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也能体现,同时便于计算以工资为基数计提的费用,如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及五险一金等,在进行年度所得税申报时便于取数,简化工作。

  因此,在核算职工薪酬的时候从程序上讲应先计提再发放。

  企业应当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应付职工薪酬的提取、结算、使用等情况。职工薪酬核算的两个步骤:确认应付职工薪酬,贷方登记:分配计入成本费用项目的职工薪酬的数额;实际发放应付职工薪酬,借方登记:实际发放的职工薪酬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