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员工为残疾人,用工单位可否享受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
日期:2018-05-28
问:我企业接受劳务派遣用工,劳务派遣人员中有残疾职工,我企业能否申请享受安置残疾人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5号)第一条规定,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劳务派遣单位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注意:财税〔2007〕92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财税〔2007〕92号已经停止执行,现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该文件解读中明确,经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意见,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承担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实际用工单位承担相应的劳动和民事法律责任。据此,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承担支付工资、缴纳社保等法定的雇主义务。从法律角度,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而不是实际用工单位的职工。因此,本公告规定,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劳务派遣单位可按照《通知》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根据上述规定,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而不是实际用工单位的职工。因此,劳务派遣单位可享受安置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用工单位不得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