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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损失资料不再报送却还得准备,责任反而加大!

日期:2018-05-29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和23号分别对资产损失扣除和税收优惠事项的报送进行了简化,在切切实实地为纳税人带来办税便利的同时,也对纳税人遵从税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加大了后续扣除的风险。纳税人一定要特别注意以下四点:

  一、简化资料报送不是取消资料归集

  15号公告和23号公告中,只是取消了原汇算清缴申报时需要提交资产损失扣除和税收优惠事项相关材料的备案程序,但是仍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集,并妥善保管。

  二、纳税人承担真实性和合法性责任

  15号文件明确,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否则要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法律责任。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明确,企业可以根据经营情况自行判断是否符合相关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但在享受优惠事项后,企业有义务提供留存备查资料,并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负责。

  三、后续管理中仍然需要依法提供留存资料

  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方式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企业未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无法证实其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和享受税收优惠事项符合规定条件的,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调整已扣除的资产损失,追缴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四、税收征管法相关罚则要清楚

  1. 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后发现其不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或是纳税人提供的留存资料不符合规定,或是纳税人优惠事项发生变化未及时申报的。《税收征管法》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3. 纳税人存在弄虚作假的。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认定为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