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聚焦 > 热点实务 > 正文

2018年起,企业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日期:2018-05-3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第二条规定,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第一条规定,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

根据上述规定,2018年起,企业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打印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如果企业取得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