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风险防控 > 风险实务 > 正文

服务费有票就能列支?愚蠢的做法!

日期:2018-06-01

 【案例描述】

  不久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指导性行业检查计划,某市地税局稽查局联合国税局稽查局,对辖区内天然气供应行业近几年的企业征管数据进行系统分析。检查人员发现,Y公司2013年~2015年期间经营收入不断增长的同时,利润却呈现逐年下降趋势,具有较大疑点。国地税立即决定分别抽调检查人员成立联合检查组,对Y公司2013年~2015年期间的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情况实施专项检查。

  检查人员了解到,Y公司是当地招商引资企业,于2000年5月由该市集体企业A公司和外省的国有企业B公司按4∶6的投资比例注资成立,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企业的主要业务是向城区用户供应天然气。

  检查人员首先对企业进行现场调查,到达经营现场后,依法调取了Y公司经营账簿和凭证等涉税资料。在对企业账簿实施检查时,账务检查组人员注意到,Y公司在2013年~2015年的管理费用科目中,每年都有900万元的服务费用支出。通过调取原始记账凭证进一步检查发现,这些服务费中有360万元支付给了股东A公司,540万元支付给了股东B公司。经过分析计算,检查人员发现,Y公司向两个股东支付服务费的金额比例,与两个股东的投资比例正好相同,都是4∶6,这一数据仅是巧合吗?

  针对这一线索,通过集体商议,决定重点对该项服务费支出业务实施调查,通过核查企业“资金流”“业务流”“票据流”和“实物流”,证实该项业务是否存在涉税问题。

  检查人员对A公司和B公司进行外调,通过对企业账户“资金流”“业务流”和票据信息核查发现,两家企业确实收到了Y公司的这笔服务费,也给Y公司开具了发票。从表面上看,该项业务有合同,有发票,资金流向明确,似乎不存在什么异常。但检查人员核实两家股东企业的情况后发现,A公司主要从事天然气购销、管道租赁等经营业务,B公司则主要从事天然气趸售等经营业务。两家企业的经营范围内,均没有与Y公司所签合同中约定的法律咨询、会计和企业审计等咨询服务业务。两家企业也没有相关的咨询服务资质。此外,在检查人员要求A公司、B公司提供为Y公司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相关证据和证明资料时,两家企业也无法出示开展业务的相关证据来证明该项业务真实存在。

  检查人员在进一步检查企业账目表册、核查企业检查年度资产经营信息的同时,对Y公司生产经营人员分别进行了询问和约谈。经过调查确认,Y公司在2013年~2015年,在法律诉讼、技术更新改造和企业财务管理等方面并没有发生需要咨询人员提供专业技术咨询服务的事务和项目,企业账簿中记载的巨额服务费支出的服务项目根本就没有发生过。

  结合各检查小组的检查情况和获取的证据,检查人员已基本能够确认,Y公司检查年度每年在管理费中列支的900万元巨额服务费是虚假业务;是以支付服务费用为幌子,虚增成本逃避缴纳税款的手段。

  面对证据,Y公司法定代表人最终承认,为了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该企业股东和高管们在董事会上决定,以股东企业向Y公司提供咨询服务业务的名义,由Y公司每年按投资比例支付服务费900万元,从而虚增成本,调节利润。

  【处理结果】

  经查,Y公司在2013年~2015年检查年度内,利用编造的虚假关联业务,共虚增成本2700万元。针对企业的违法行为,国税局、地税局依法作出了追缴税款557.16万元,补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12.36万元,加收滞纳金144.80万元,罚款278.58万元的处理决定。

  【温馨提示】

  上述案例是一个通过关联企业间虚构服务业务,转移利润偷逃税款的典型违法案件。税局通过数据定向分析筛查和“四流核查”最终查明了企业虚列支出转移利润的真相。其实这类案件最大的破绽就是“假”。假的业务不论怎样掩饰,总有“蛛丝马迹”能够被察觉。更何况对于企业与关联企业间交易的合理性、真实性本身就是核查的重点,因此,想在这点上做文章,是瞒不过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