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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产权证,房产税谁来交?

日期:2018-06-01

  【案例描述】

  2008年6月20日,甲与乙签订一份土地入股经营合同,约定:甲将位于某地区的21.55亩土地入股给乙投资建设经营,由乙按甲、乙双方确认的规划出资建盖。乙投资建设完毕后,地上建筑物、绿化、配套设施的使用权及处置权都归乙所有。

  2010年8月10日,甲、方、丙签订一份土地入股经营合同转让协议,约定:甲、乙同意将甲投资入股的土地转让给丙。涉案房产没有办理产权登记。随后丙公司在2014年12月6日、2015年8月6日、2015年12月1日,与他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公司名义对外出租房屋、收取租金。

  2016年1月13日,稽查局对丙公司2014-2015年应缴地方各税费的情况立案检查,认为丙公司2014-2015年取得房屋租赁收入少缴纳从租计征房产税209786.4元,要求其补缴税款房产税209786.4元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丙公司认为此处罚决定不对,涉案房产产权明确,产权人系A企业所有,不应由丙企业缴纳房产税,应由产权人缴纳房产税。

  【案例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产权未确定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大地税一转[1999]16号)规定,房产税原则上应由房屋的产权所有人缴纳。对于房屋开发公司售出的房屋,不再在其会计账簿中记载及核算,而购买该房屋的单位未取得产权的,可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产权未确定的,由使用人缴纳房产税”的规定,确定房产税的纳税人。

  参照上述规定,涉案企业房屋属于甲企业,由于其一直未取得产权证,但房屋已经投资给乙,乙又转让给丙,丙企业为实际使用人,应由丙企业以其取得的租赁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

  【案例拓展】

  哪些房产不用交房产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