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后,未打印“成品油”的加油票就不能报销吗?
日期:2018-06-01
问:2018年3月1日以后,企业取得未打印“成品油”的增值税普通卷筒发票,可以报销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成品油发票是指销售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应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
北京国税2018年4月12366热点问题解答曾答复:纳税人销售成品油时,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成品油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电子普通发票左上角打印“成品油”字样;普通发票(卷式)无此要求。
因此,纳税人取得开票日期是2018年3月1日及以后加油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需要注意以下四点:
(1)除成品油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外,左上角均需打印“成品油”三个字;
(2)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数量”栏必填、“单位”栏必须选择“吨”或“升”;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数量”栏必填,“单位”栏默认为“升”;
(3)所有类型的成品油发票纳税人识别号必须填;
(4)所有类型的成品油发票必须有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
根据上述规定,2018年3月1日以后,企业取得未打印“成品油”的增值税普通卷筒发票,可以正常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