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交税金”在什么情况下核算?
日期:2018-06-04
问:新成立的一般纳税人企业每月缴纳的增值税计入“已交税金”核算对吗?
答:《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第一条规定,“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从“应交增值税”或“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当月应交未交、多交或预缴的增值税额,以及当月交纳以前期间未交的增值税额。“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当月已交纳的应交增值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第九条规定,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实务中,一般纳税人正常情况下是按月申报增值税,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因此,一般纳税人当月实际缴纳的都是以前期间未交的增值税额,应当通过“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已交税金”明细科目适用以下两种情形:
1. 一般纳税人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的税款;
2.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的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