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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之后开具17%的发票不符合规定,如何加收滞纳金和罚款?

日期:2018-06-06

       问:企业5.1之前未申报未开票收入,但5.1之后开具了17%税率的发票,如何加收滞纳金和罚款?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5月1日前未申报未开票收入,5月1日之后开具了17%税率的发票,表明企业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应当在5月1日之前,但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及办理纳税申报,该行为将被处以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以及依情节严重被处以二千元以下或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