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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损失不能计入产品成本!否则会被评估指标预警!

日期:2018-06-07

【案例描述】

  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主要从事金属制品制造加工及销售业务,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市国税局在纳税评估时,对该公司2017年3月份该公司2014——2016年度的财务数据进行比对分析发现,主营业务成本与主营业务收入比存在了较大的变化。数据显示,2014、2015年主营业务成本率为82%左右,较为稳定。然而,2016年比例高达约90%,较以前年度增长8%。因此,检查人员把核实企业成本结转准确性问题作为本次检查的重点。

  检查人员分析了该公司2016年12个月的主营业务成本与主营业务收入比发现,12月的比值明显高于其他月份。于是,检查人员对该公司12月份成本结转凭资料进行逐笔核查。其中一笔调整60万元成本的账务处理凭证引起了检察人员的注意,没有原因,也没有附件。于是询问财务人员得到的解释是这60万是因购货方违约积压的半成品,一直在制造费用中挂账。该事项法院还没有进行违约索赔的判决,企业又不想一直挂在制造费用中,就将生产该批产品发生的制造费用60万元全部调整、分摊到其他批次的产品中,从而增大了其他产品的成本,随着这些产品的销售结转成本,加大了营业成本。


【案例分析】

  该公司将违约订单发生的制造费用人为调整到其他产品中,自然在其他产品销售时增大了结转的主营业务成本,显然是不对的,不符合配比原则。这一扣除同时也降低了企业的利润,从而少交了企业所得税。这60万元的成本必须等到法院判决之后,扣除赔偿款后如果还有损失,方可将剩余的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申报扣除。


【处理结果】

  税务机关对该公司依法作出补缴企业所得税的决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税款缴纳入库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处以了相应的罚款。


【温馨提示】

  产品成本的确认要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产品承担的成本一定是为生产该产品发生的必要支出,而不能随意承担其他的费用和损失,否则不仅会造成会计信息失真,更会造成少交税款的结果!在大数据化的今天,任何异常的成本指标都会被税局评估系统查出,一旦发现,将会给企业带来更大的税收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