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改后,加油站可以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日期:2018-06-0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规定,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一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征收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规定,为了加强对加油站成品油销售的增值税征收管理,经研究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对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无论其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180万元,一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
根据上述规定,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并不受此次税改的影响,只能按一般纳税人核算,不得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