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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方开票、三方交易”是典型的虚开!

日期:2018-06-08

【案情描述】

  2018年3月,A科技公司与B贸易公司签订了7份购销合同,由A科技公司供货给B贸易公司,前5份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由于合同没有盈利,于是A科技公司负责人杨某不想继续履行余下的两份合同,但不履行就会违约,因此杨某将剩余两份合同让与赵某个人进行履行。于是赵某从A科技公司购买LED灯,并向外单位购买其他材料,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交易。A科技公司开具了价税合计156082.4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B贸易公司。杨某将B贸易公司支付给A科技公司的货款扣除税款15608元后支付给赵某。

  这样做合理么?这样做有什么风险?

【案情分析】

  这样做一定是不合理的。

  首先,这2份合同转移给赵某实现,赵某作为该项业务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开具发票给买受人B贸易公司。赵某作为自然人,无法自行开具发票,应当去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3%的征收率的增值税发票,并缴纳增值税以及其他税费。

  其次,A科技公司在将前述2份合同“让与”赵某后,也就不再是该项销售业务的出售方,但A科技公司却按赵某销售LED灯和其他材料给B贸易公司的全部价款,替赵某代为开具价税合计156082.4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并按发票金额的10%收取所谓“税款”15608元,将余下的款项支付给赵某。

  本案中,赵某实际向B贸易公司销售货物,却由A科技公司开具发票,A公司属于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赵某在发生经营业务取得销售收入时,未依法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而是让A科技公司代其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构成“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A科技公司的行为和赵某的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A科技公司按开票金额依比例向赵某收取的“税款”属于收取的“手续费”,为违法所得。

  综上所述,案件中A科技公司及杨某、赵某的行为均构成虚开发票犯罪,等待他们的将是大额的罚金、定罪、甚至判刑。

【温馨提示】

  很多人并不知道,转移合同这种行为是典型的虚开发票行为,因此实际中这种“两方开票、三方交易”、“名挂靠承包、实为代开”等隐性虚开发票行为大量存在。多方(多次)交易过程中,有至少一方(一次)的真实货物(劳务、服务)交易存在,使得货物的实物转移貌似有凭有据,但其实质上就是属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一旦被税局发现,面临的就是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