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国税货劳处发布:税改后填报实务12问(一)
日期:2018-06-11
调整增值税税率后的纳税申报系列问题
问题一:本期申报中,既有17%原适用税率增值税发票,又有16%适用税率增值税发票,按要求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后,申报表中“销售额”栏×税率不等于“销项(应纳)税额栏,是否会影响申报比对?
答:按照新的申报比对规则,只要本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税额合计数等于本期申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税额合计数,本期开具其他发票的销售额、税额合计数小于等于本期申报其他发票的销售额、税额合计数,此类比对规则便能通过,不影响申报比对结果。
注意:如属于补开适用17%、11%的原增值税税率发票,申报时补开的发票数据不填入申报表,申报系统将会提示对应销售额和税额比对不符,继续提交申报后,将启动异常核查流程,且税控器具不能解锁。这时候纳税人提交申报后,须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比对异常处理。由此可见,为了避免申报比对不符,纳税人应根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应税收入,在当期按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并如实填写申报表。
问题二:本期认证原17%、11%适用税率的进项发票,申报抵扣时如何填写申报表?申报后是否会影响申报比对?
答:无论本期认证的进项发票税率是原适用税率17%、11%,还是新适用税率,均按进项发票项目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申报后不影响申报比对。
问题三:有差额扣除项目的营改增纳税人,存在2018年5月1日前发生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仍未扣除完毕的,应如何申报?
答:所属期2018年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中“17%税率项目”或“11%税率项目”的“期末余额”不为0的,在所属期2 0 1 8年5月分别自动转入“1 6 %税率项目”“10%税率项目”的“期初余额”中,不影响正常扣除。
问题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14列应如何正确填写?
答:分两种情况处理:
1、若本期纳税人不存在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金额,即第12列为0的,则对应行次第14列等于第10列。
2、若本期纳税人存在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金额,即第12列不为0的,则仍先按照第14列所列公式“14=13÷(100%+税率或征收率)×税率或征收率”计算。计算后的结果如果与纳税人实际计提的销项税额有差异的,按实际计提的销项税额填写。
问题五:税率调整后,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的扣除率如何调整,应如何申报抵扣?
答: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分两步填报,10%部分按取得的凭证类型先分别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的第2、5、6栏,加计扣除的2%部分在生产领用当期填入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扣除率为其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即16%或10%,直接将核定扣除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的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注意:填写规则不变,按原来的填写方法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