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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取得发票也能税前扣除了?

日期:2018-06-14

       问:28号公告明确,7月1日起,发票不再是唯一扣税凭证,是不是说企业无法取得发票的情况下,可以凭收据等白条入账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二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不仅明确收款凭证、内部凭证、分割单等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同时对税前扣除凭证的种类、填写内容、取得时间、补开、换开要求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税局虽然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但并不是说企业可以随意将收款收据等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事实上,企业应进一步加强自身财务管理和内控管理,减少税收风险。

  因此,自2018年7月1日起,企业税前扣除凭证的取得应当依照以下三种情形分析:

  1、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且对方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应当凭对方自行开具或税局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如对方属于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即国家机关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3、如对方是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每日(次)销售额不超过500元的,可以凭注明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的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每日(次)销售额超过500元的,以税局代开的发票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