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未支付的保证金,土增税清算时如何扣除?
日期:2018-06-15
问:我企业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现工程项目已竣工验收完毕,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能否扣除尚未支付的保证金?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支付的质量保证金,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问题”中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工程发包方来说,被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先开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未开具发票的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因此,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已竣工验收完毕的工程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质押金、保证金尚未支付但工程发包方先开具发票的,可以计算扣除,未取得规定发票的,不得计算扣除。